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,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,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,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,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,并经成绩认定所取得的相应学分。
第三条 凡就读于我院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,在校期间必须完成2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。
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工作实行院、系部二级管理模式。教务处是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部门,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规章制度制定、组织认定、评估检查等,各系及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组织认定。
第二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
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:学科竞赛、专业竞赛、科学研究、发明创造、自主创业、专业资格考试等。
1.学科竞赛:国家级、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竞赛,国际间组织的竞赛,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。国际竞赛等同于国家级,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视具体参赛规模来定级别。
2.专业比赛:指政府(如教育部、中宣部、团中央、文化部、国家新闻出版局、广电总局等)及全国性行业协会(如音乐家协会、美术家协会)等主办的比赛,或由艺术类专业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比赛。
3.发明创造:指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专利等。
4.科学研究:主持或参与国家级、省级和校级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、攀登计划、青创项目等。
5.自主创业: 指参加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、创业实践项目等。
6.专业资格考试、等级考试:由专业(行业)主管部门组织的,经职业技能考核后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。
7.学术讲座:指学生通过讲座、培训等方式主动学习,并撰写心得体会。
8.国(境)外研学、实践:由国际交流处备案、组织的学生赴国(境)外考察、学习、实践等,实践要求1周以上(含1周)。
9.实践活动:经团委备案通过的各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。
10.自主学习:指学生通过创新创业相关培训,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。
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同一项目成果不重复认定学分,遵循就高成果原则认定;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,取最高值认定学分,不重复认定。
第七条 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认定部门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统筹、管理,具体如下表:
序号 |
类别 |
认定部门 |
支撑材料 |
1 |
学科竞赛 |
教务处负责赛事的备案及定级,各系负责获奖名单认定 |
获奖文件及奖状复印件 |
2 |
专业比赛 |
创新创业学院(负责认定“互联网+”创新创业大赛);招生就业处(负责认定职业规划大赛);团委(负责认定“挑战杯”、文体艺术节、科技学术节系列活动) |
获奖文件及奖状复印件 |
3 |
发明创造 |
创新创业学院 |
专利证书复印件 |
4 |
科学研究 |
创新创业学院(负责认定“青创项目”、“大创项目”);团委(负责认定“攀登计划”) |
结题证书或论文复印件等 |
5 |
自主创业 |
创新创业学院 |
工商注册登记证 |
6 |
专业资格考试、 等级考试 |
各系、教务处 |
职业资格证书、等级证书复印件;未能及时获得证书的也可凭合格成绩单证明 |
7 |
学术讲座 |
创新创业学院(负责青创讲坛认定);团委(负责寸金大讲坛认定);教务处(负责寸金大讲堂认定) |
心得体会、参与讲座活动证明 等材料 |
8 |
国(境)外研学、实践 |
国际交流处 |
派遣文件及相关证明 |
9 |
实践活动 |
团委 |
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|
10 |
自主学习 |
创新创业学院(SYB创业培训、经创新创业学院认证的课程学习) |
资格证书、成绩单 |
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
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完成各种创新创业实践活动,通过认定后可获得相应学分,具体认定标准如下表:
类别 |
内容及等级 |
学分 |
认定依据 |
备注 |
学科竞赛、专业比赛 |
国家级 |
不分获奖等级 |
2 |
各类获奖证书 |
不分排名。 |
省部级 |
不分获奖等级 |
1.5 |
市级/院级 |
不分获奖等级 |
1 |
参与,作品审核合格 |
入围 |
0.5 |
主办单位提供参赛资料、人员名单 |
发明创造 |
知识产权 |
发明专利授权 |
第一专利权人 |
2 |
各类授权证书 |
|
一般成员 |
1 |
实用新型授权 |
第一专利权人 |
2 |
一般成员 |
1 |
外观设计授权 |
第一专利权人 |
2 |
一般成员 |
1 |
科学研究 |
论文、专著 |
中文核心期刊 |
第一作者 |
2 |
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和论著,提供刊物封面、封底、目录和文章正文 |
|
第二作者 |
1.5 |
第三作者 |
1 |
一般公开 |
第一作者 |
1 |
其他排名作者 |
0.5 |
学术专著及译著 |
第一作者 |
2 |
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,提供封面、封底、目录和部分文章正文 |
第二作者 |
1.5 |
其他排名作者 |
1 |
创新创业 项目 |
结项 |
国家级 |
2 |
项目立项文件、结题证明,根据申报材料确定 |
不分立项排名。 |
省级 |
1.5 |
院级(资助) |
1 |
院级(非资助) |
0.5 |
|
自主创业 |
创业 |
创办企业并获得工商注册 登记证 |
2 |
工商注册登记证 |
适用于执照上的企业法人代表,营业半年(含)以上,合作者减半。 |
专业资格考试、等级考试 |
所学专业范围内的技能证书 |
1 |
以相关证明、证书为准;同一项目不同等级以最高分计 |
上限为2学分; 全国大学生英语四、六级证书已置换其它课程学分的不得认定,计算机类专业不得认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、二级证书。 |
学术讲座 |
参加学院或系部集中组织的各类讲座 (青创讲坛、寸金大讲堂、寸金大讲坛) |
0.2 |
讲座心得体会 |
上限为1分。 |
国(境)外研学、实践 |
参加学院组织的赴国(境)外考察、 学习、实践 |
2 |
派遣文件及 相关证明 |
要求出国考察和学习1周及以上。 |
实践活动 |
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 |
国家级 |
2 |
公告文件或 获奖证书 |
不累计学分,以最高学分计算。 |
省级 |
1.5 |
市/院级 |
1 |
参与 |
0.5 |
主办单位提供 人员名单 |
寒暑假自主社会实践 |
0.2 |
主办单位提供 人员名单 |
上限为1分。 |
展翅计划 |
省级 |
1.5 |
公共文件或 获奖证书 |
不累计学分,以最高学分计算。 |
参与 |
0.5 |
主办单位提供 人员名单 |
志愿服务活动 |
1 |
i志愿平台数据 |
在i志愿平台上志愿时长累计40小时以上,不累计学分。 |
自主学习 |
SYB创业培训 |
2 |
资格证书 |
|
经创新创业学院备案的课程学习 |
0.5-2 |
课程成绩单 |
具体认定学分由认定部门核定。 |
第四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流程
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流程:
1.学生申报:每学期第3周,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认定上一学期产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填写《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》,并根据组织部门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待审核;
2.系及相关部门审核:系对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对应学分进行初审,不符合项目认定标准的予以退回,初审通过的学生申报材料,根据申请认定项目类型分别报相关部门审核。系应对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公示,公示期间无异议者,由各系填写《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汇总表》并加盖公章,连同学生的相关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到院教务处进行认定录入;公示期间有异议者,由各系提交教务处复审。
3.教务处录入:经认定的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。
第十条 学生不需申报通过以下项目所获得的学分,由教务处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材料,直接计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:
1.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。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材料由教务处提供;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材料由各系提供;
2.学科竞赛、专业比赛“入围”(获其它奖项所得学分须学生本人申报)。“互联网+”创业大赛入围材料由创新创业学院提供;挑战杯、攀登计划入围材料由团委提供;学科竞赛入围材料由各系提供。
3.“学术讲座”。“青创讲坛”材料由创新创业学院提供; “寸金大讲坛”材料由团委提供; “寸金大讲堂”材料由各系提供。
4.“实践活动”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“参与”(获其它奖项所得学分须学生本人申报)、展翅计划“参与”(获其他奖项所得学分须学生本人申报)、寒暑假自主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,以上材料由团委提供。
第十一条 教务处每年5月份,对未完成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要求的三年级学生提出预警。
第十二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申报和认定过程中,所填写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,弄虚作假者,取消其所获得的相关学分,以作弊论处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原办法《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院教务〔2018〕107号)即行废止。
附件:
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.doc
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汇总表.doc